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704號聲請人 黃怡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晟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聲請狀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載明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