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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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7號聲請人 徐麗潘 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相對人 古逢甘 (KulanartVongkam)上列當事人間之離婚等案件(110年度婚字第96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離婚事件(110年度婚字第96號),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離婚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郭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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