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郾萩林道揚 代理人 湯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請就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又履行至第幾期(何時)才毀諾?請提出相關書面。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民國107、10
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停車費、保修費、醫療費新臺幣(下同)3,500元、1,500元及500元之必要及相關單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有受扶養必要之原因。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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