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5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黃壽
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31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