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彭怡瑄
       徐健銘
被   告  謝淨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二
個月內給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含)每月給付新臺幣伍
佰元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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