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訴字第1號
原 告 沛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寶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蓮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被 告 鴻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勻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