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5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莊蔡麗珠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66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