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5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莊蔡麗珠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66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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