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79號
聲請人 鄭尊元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敬修 (原名 陳靖翔 )間因給付代墊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048,928元,應繳聲請費合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聲請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