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632號債權人 高儷毓 代理人 李清琴 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韋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零伍元㈡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零伍元㈢新台幣壹萬伍仟零貳元㈣新台幣柒仟伍佰零壹元㈤新台幣柒仟伍佰零壹元㈥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伍元㈦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㈧新台幣貳仟零貳元㈨新台幣柒仟陸佰柒拾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