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德旺具保人彭德鈞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德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德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彭德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有被告之送達證書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無訛,另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命於99年12月20日攜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並未到庭,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庭,有具保人之寄存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據,復經本院電詢具保人明確在卷。從而,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筱雯法官王參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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