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56號原告巳○○
A○○F○○D○○E○○丙○○戊○○B○○庚○○亥○○子○○卯○○玄○○未○○壬○○黃○○地○○寅○○宙○○戌○○午○○申○○癸○○乙○○天○○己○○丑○○辛○○辰○○C○○甲○○宇○○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酉○○、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應同時提出被告酉○○、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起訴狀及委任狀所載,其中一名原告為「吳」琬瑩,惟於起訴狀具狀人部分、及委任狀用印部分卻為「何」琬瑩?是否有誤?請陳明該名原告正確之姓名及住址。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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