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前揭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添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附表:98年度聲字第39號│├──┬──┬───┬───┬────┬────┬──────────┬──────────┤│編號│罪名│宣告刑│執行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傷害│有期徒││97年6月│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8月│福建│98年│98年8月││││刑肆月││30日下午│地方法院│金門│度交│5日│金門│度交│31日(聲││1│││││檢察署97│地方│訴字││地方│訴字│請書誤載│││││有期徒││年度偵字│法院│第1││法院│第1│為25日│││││刑壹年││第359號││號│││號││├──┼──┼───┤貳月├────┼────┼──┼──┼────┼──┼──┼────┤││肇事│壹年││97年6月│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8月│福建│98年│98年8月││2│致人│││30日下午│地方法院│金門│度交│5日│金門│度交│31日(聲│││傷害││││檢察署97│地方│訴字││地方│訴字│請書誤載│││逃逸││││年度偵字│法院│第1││法院│第1│為25日│││││││第359號││號│││號││├──┼──┼───┼───┼────┼────┼──┼──┼────┼──┼──┼────┤││重大│有期徒││97年11月│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2月│福建│98年│98年3月│││違背│刑伍月││9日下午1│地方法院│金門│度城│5日│金門│度城│5日(聲│││義務│,如易││時許│檢察署97│地方│交簡││地方│交簡│請書誤載││3│致交│科罰金│││年度偵字│法院│字第││法院│字第│為2月23│││通危│,以壹│││第548號││10│││10│日)│││險│仟元折│││││號│││號│││││算壹日│││││││││││││。││││││││││├──┼──┴───┴───┴────┴────┴──┴──┴────┴──┴──┴────┤│備註│罰金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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