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卿煌(原名李慶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卿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卿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10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1月1日下午│103年11月1日下午│103年10月18日│││3時5分許為警採尿│3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357號│第4357號│第428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9│104年度審訴字第69│103年度審訴字第││實││號│號│1954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3月31日│104年1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9│104年度審訴字第69│103年度審訴字第││判││號│號│1954號││決├────┼─────────┼─────────┼─────────┤││確定日期│104年4月28日│104年4月28日│104年7月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察署106年度執緝字│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2564號│第2562號│第2563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28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實││1954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判││1954號││││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25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