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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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三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究係請求票款或會款?如請求票款,本件本票記載受款人為代表人「明增勝」,並非債權人甲○○,且系爭本票並無任何背書之記載,其背書不連續,債權人依法自不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如係請求會款,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甲○○是否為會首?債務人乙○○等三人是否為會員?),並提出系爭會單(合會契約)俾供審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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