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573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明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期、到期日均101年6月23日,與所附本票影本記載不同,請 陳明 正確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期、到期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