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荐洲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