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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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張美惠61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117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麻將壹組、骰子參顆、麻筒壹個、代幣肆玖枚(賭博用籌碼)及麻將排尺肆支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張美惠涉犯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7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然所扣案之賭具麻將1組、骰子3顆、麻筒1個、代幣49枚(賭博用籌碼)及麻將排尺4支(該署99年度保管字第3889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張美惠上開聚眾賭博及緩起訴處分之事實,有緩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足憑,且扣案之賭具麻將1組、骰子
3顆、麻筒1個、代幣49枚及麻將排尺4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及現場賭客 江陳琴張月美 、潘黃千代、 吳素華 等人供明在卷,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開說明,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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