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五豐漂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五豐漂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五豐漂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土地資產出售事宜尚未完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結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六八號、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三號卷查核無誤。是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前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三號裁定准予展期結算至九十二年十月八日止,故本件應准自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續予展期六月結算至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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