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零六二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被告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
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沈佳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寶春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