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介民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介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陳介民前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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