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 楊惠芬 相對人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志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前開移送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則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登記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3樓之5,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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