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正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原至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原至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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