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6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司啓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毒偵字第32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
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司啓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認定有無構成累犯所應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4條,有牴觸法治國法安定性原則、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
擬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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