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96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靜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元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財產權部分應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關於非財產權部分(即登報道歉聲明),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為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