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9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陳銘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14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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