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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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彰秩字第135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20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0月8日彰警分偵社字第971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
第2款(移送書誤載為同條項第1款)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9月24日10時40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鄉○○街○號前。
㈢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
㈢職務報告書1份、現場照片2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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