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62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