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係設址台北縣三重市○路○街○○巷○號一樓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係以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中小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其附隨業務之人。竟基於幫助戊○○、丁○○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公司員工戊○○(業經本院另案判決在案)之父親 蘇奎傳 及母親蘇 李菊枝 (均經不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及八十五年間,均未在中小公司任職,亦未領取中小公司之薪資,其竟以由戊○○所提供之該二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連續於上開年間之某日,將戊○○各該年度實際領得之薪資總額分割成三份(其中八十四年度戊○○薪資所得為新台幣《下同》七十二萬元,卻分割登載為戊○○二十四萬元、蘇奎傳二十四萬元、 蘇李菊枝 二十四萬元;八十五年度戊○○薪資所得為九十二萬元,卻分割登載為戊○○三十四萬元、蘇奎傳二十九萬元、蘇李菊枝二十九萬元),由甲○○虛列不實薪資,並將其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後,將扣繳憑單交由戊○○收執,再由戊○○委由其不知情之胞弟 蘇育平 將該不實薪資填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並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戊○○逃漏稅捐計六萬七千二百七十元(詳如附表所示戊○○部分)。
二、甲○○復明知公司員工丁○○之配偶丙○○並未於八十六年在中小公司任職一整年,亦未領取中小公司一整年之薪資,其竟以由丁○○所提供之丙○○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將丁○○該年度之薪資總額分成二份(八十六年間丁○○薪資所得為九十六萬元,卻分割登載為丁○○五十四萬元、丙○○四十二萬元),由甲○○記載丁○○與丙○○之不實薪資,並將其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後,將扣繳憑單交由丁○○收執,再由丁○○將該不實薪資填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並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丁○○逃漏稅捐達四萬三千三百五十元(詳如附表所示丁○○、丙○○部分)。
三、甲○○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以書狀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上開犯罪並願接受裁判,由該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供承不諱,且查:
(一)戊○○自八十三年十月起至八十六年二月止任職於中小公司,八十四年支領薪資七十二萬元,八十五年支領薪資九十二萬元,而戊○○分別提供其父蘇奎傳及其母蘇李菊枝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由被告甲○○將八十四年之薪資登載為戊○○二十四萬元、蘇奎傳二十四萬元、蘇李菊枝二十四萬元,並開具扣繳憑單交戊○○收執,被告甲○○復將八十五年之薪資登載為戊○○三十四萬元、蘇奎傳二十九萬元、蘇李菊枝二十九萬元,並開具扣繳憑單交戊○○收執等情,業據戊○○於另案陳述在卷(參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六號卷宗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堪信被告甲○○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將戊○○實際所支領之薪資與被告甲○○將薪資登載分為三份之情形下,二者分別依附表所示之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計算,戊○○於八十四年間,若以實際支領之薪資所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為二萬八千五百七十元,而將其實際薪資所得分成三份之後,則應納稅額減為四千五百元,逃漏稅捐達二萬四千零七十元,另戊○○於八十五年間,若以實際支領之薪資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為五萬三千四百元,而其將實際薪資所得分成三份之後,應納稅額則減為一萬零二百元,逃漏稅捐達四萬三千二百元,上開計算方式雖未考量戊○○有無其他所得、免稅額或扣除額,惟其逃漏稅捐之結果並無二致,況被告甲○○亦自承其將戊○○之薪資總額分割登載,係為供戊○○逃漏稅,且被告甲○○實際負責中小公司之業務,對於將薪資分割登載可逃漏稅捐乙節,應屬知之甚詳,猶將戊○○之薪資分割登載,幫助戊○○逃漏稅捐,其此部分犯嫌應堪認定。
(二)丁○○固陳稱於八十六年任職於中小公司,僅領得薪資四十九萬元,並無逃漏稅捐云云(參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他字第九一九號卷宗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惟丁○○另案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八八號案卷),該卷內附有丁○○所提供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乙份,依該申報書中所載,丁○○自中小公司領取之薪資為五十四萬元,而丙○○自中小公司領取之薪資為四十二萬元,二者合計為九十六萬元,此正與被告甲○○所自承丁○○實際薪資為九十六萬元,而分別開具丁○○薪資所得為五十四萬元及丙○○薪資所得為四十二萬元之扣繳憑單之情相符。又如將丁○○實際所支領之薪資與被告甲○○將其薪資登載分為二份之情形下,二者分別依附表所示之八十六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計算,丁○○以實際支領之薪資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為六萬三千九百三十元,而其將實際薪資所得分成二份,夫妻一同合併申報,應納稅額則為二萬零五百八十元,逃漏稅捐達四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上開計算方式雖未考量丁○○、丙○○有無其他所得、免稅額或扣除額,惟其逃漏稅捐之結果並無二致,況被告甲○○亦自承其將丁○○之薪資總額分割登載,係為供丁○○逃漏稅,且被告甲○○實際負責中小公司之業務,對於將薪資分割登載可逃漏稅捐乙節,應屬知之甚詳,猶將丁○○之薪資分割登載,幫助丁○○逃漏稅捐,其此部分犯嫌亦堪以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甲○○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甲○○為中小公司之負責人,其先後分別將其業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持交戊○○及丁○○,幫助戊○○及丁○○逃漏稅捐,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與戊○○、丁○○、丙○○係共同正犯,惟查被告甲○○係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意思,而將戊○○及丁○○之薪資總額各分割登載為三份及二份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未參與填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報稅資料及持以行使,尚難認被告甲○○有共同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公訴人論與戊○○、丁○○、丙○○三人係共同正犯,容有未洽,惟起訴事實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又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後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與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再查,被告於其罪尚未經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以書狀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上開犯罪並願接受裁判(參乙○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九一九號偵查卷內之被告書立之告訴暨自首狀一份),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及對於國家財政所生之損害程度及犯罪後主動自首並配合調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範圍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修正擴大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更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併此敘明。再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併科刑之判決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被告戊○○部分│├──┬──────┬─────┬─────┬──────┬──────┤│年度│綜合所得稅總│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淨│備註│││額│││額(註一)││├──┼──────┼─────┼─────┼──────┼──────┤│84│720000│204000│97000│419000│以實際薪資申│││││││報││├──────┼─────┼─────┼──────┤│││綜合所得稅淨│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註││││額│││二)│││├──────┼─────┼─────┼──────┤│││419000│13%│25900│28570│││├──────┼─────┼─────┼──────┼──────┤││綜合所得稅總│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淨│將實際薪資分│││額│││額│成三份申報││├──────┼─────┼─────┼──────┤│││240000│68000│97000│75000│││├──────┼─────┼─────┼──────┤│││綜合所得稅淨│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額││││││├──────┼─────┼─────┼──────┤│││75000│6%│0│4500││├──┼──────┼─────┼─────┼──────┼──────┤│85│綜合所得稅總│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淨│以實際薪資申│││額│││額│報││├──────┼─────┼─────┼──────┤│││920000│210000│100000│610000│││├──────┼─────┼─────┼──────┤│││綜合所得稅淨│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額││││││├──────┼─────┼─────┼──────┤│││610000│13%│25900│53400│││├──────┼─────┼─────┼──────┼──────┤││綜合所得稅總│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淨│將實際薪資分│││額│││額│成三份申報││├──────┼─────┼─────┼──────┤│││340000│70000│100000│170000│││├──────┼─────┼─────┼──────┤│││綜合所得稅淨│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額││││││├──────┼─────┼─────┼──────┤│││170000│6%│0│10200││└──┴──────┴─────┴─────┴──────┴──────┘┌───────────────────────────────────┐│被告丁○○、丙○○部分│├──┬──────┬─────┬─────┬──────┬──────┤│年度│綜合所得稅總│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淨│備註│││額│││額(註一)││├──┼──────┼─────┼─────┼──────┼──────┤│84│960000│144000│125000│691000│以實際薪資申│││││││報││├──────┼─────┼─────┼──────┤│││綜合所得稅淨│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註││││額│││二)│││├──────┼─────┼─────┼──────┤│││691000│13%│25900│63920│││├──────┼─────┼─────┼──────┼──────┤││綜合所得稅總│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淨│將實際薪資分│││額│││額│成二份申報││├──────┼─────┼─────┼──────┤│││540000│72000│125000│343000│││├──────┼─────┼─────┼──────┤│││配偶薪資所得│配偶免稅額│配偶薪資扣│配偶薪資所得││││││除額│淨額(註三)││││││││││├──────┼─────┼─────┼──────┤│││420000│72000│60000│288000│││├──────┼─────┼─────┼──────┤│││配偶薪資所得│稅率│累進差額│配偶薪資所得││││淨額│││應納稅額(註│││││││四)│││├──────┼─────┼─────┼──────┤│││288000│6%│0│17280│││├──────┴─────┼─────┼──────┤│││綜合所得稅淨額│配偶薪資所│不含配偶薪資│││││得淨額│所得之所得淨││││││額(註五)│││├────────────┼─────┼──────┤│││343000│288000│55000│││├──────┬─────┼─────┼──────┤│││不含配偶薪資│稅率│累進差額│不含配偶薪資││││所得之所得淨│││所得之所得應││││額│││納稅額│││├──────┼─────┼─────┼──────┤│││55000│6%│0│3300│││├──────┼─────┼─────┼──────┤│││││應納稅額(│20580││││││註七)│││└──┴──────┴─────┴─────┴──────┴──────┘註一、綜合所得稅淨額=綜合所得稅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註二、應納稅額=綜合所得稅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註三、配偶薪資所得淨額=配偶薪資所得─配偶免稅額─配偶薪資所得扣除額註四、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配偶薪資所得淨率X稅率─累進差額註五、不含配偶薪資所得之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稅淨額─配偶薪資所得淨額註六、不含配偶薪資所得之所得應納稅額=不含配偶薪資所得之所得淨額X稅率─累
進差額註七、應納稅額=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不含配偶薪資所得之所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