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基簡字第五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確定。詎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兩件竊盜罪之判決正本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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