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呂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松夆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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