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865號債權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 林碧珠 、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依聲請狀所載有重複請求之虞)。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