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周福珊 律師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