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