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0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子即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鎮○○街一棟1號)於民國97年9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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