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予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