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萬水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蔡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萬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2萬元,由具保人王萬水各於民國94年5月31日、同年8月17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免予羈押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二筆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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