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269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5月21日
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辜伊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