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27號抗告人 許勝珠
洪清霖 相對人 余白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5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2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二人以上在票據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3條及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共同所簽發如原裁定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以及抗告人許勝珠所簽發如原裁定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以下合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正本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所有借款都是抗告人許勝珠經手,抗告人洪清霖只是連帶保證責任,除非抗告人許勝珠無意還款,否則抗告人洪清霖何罪之有,且抗告人許勝珠有誠意每半年1月、7月還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又抗告人因卡債及高利貸,生活已陷於困境,以致無法依約定將退休金由相對人領取;再者,抗告人洪清霖目前月薪2萬元,扣掉房租、9家銀行催款,生活都成問題,若為強制執行,抗告人要如何活下去。況截至102年3月,抗告人已陸續還款3萬元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抗告理由所稱無資力清償部分,並不能影響相對人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至於抗告人另主張其已清償3萬元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本院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馬傲霜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卓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