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227號聲請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蕭翠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蕭翠霞發本票裁定,惟因未提出本票原本2張,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