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原告 李世群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 律師被告 鄭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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