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怡青被告陳衍志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4年度執字第277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怡青因被告陳衍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被告傳喚無著,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沛圻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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