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字第1659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林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沛圻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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