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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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孟智
羅心妤劉星嵐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玗倩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