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1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盧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001│ 高學鼎 、 易瑞娟 │89年1月12日│822,000元│├──┼────────┼──────┼────────┤│002│ 梁毓萍 、 黃吉清 │86年5月14日│200,000元│├──┼────────┼──────┼────────┤│003│ 梁敏楓 、 張紹杞 │84年9月5日│1,400,000元│├──┼────────┼──────┼────────┤│004│ 郭台偉 、 黃錦進 │85年12月27日│500,000元│├──┼────────┼──────┼────────┤│005│ 張議聰 、 張高團 │88年6月11日│9,500,000元│├──┼────────┼──────┼────────┤│006│ 朱國項 │92年3月27日│800,000元│├──┼────────┼──────┼────────┤│007│ 李光寶 │94年12月22日│200,000元│├──┼────────┼──────┼────────┤│008│ 沈逸仁 │92年7月15日│800,000元│├──┼────────┼──────┼────────┤│009│ 白金環 、 鍾坤亮 │86年5月15日│4,500,000元│├──┼────────┼──────┼────────┤│010│ 黃寶珠 、 陳森川 │86年1月25日│4,400,000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