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8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吳金誠 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區○○段○○○○○號、1355地號土地、同段260建號、260-1建號建物之信託專薄影本。
二、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