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242號債權人 張麗琴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王興志 即進興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所清償之新台幣(下同)3萬元,係就票額15萬元或20萬元之支票所為之清償?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興志(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進興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