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538號

上訴人國立嘉義特殊教育學校

法定代理人 陳錫輝陳威銓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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