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韓佩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祖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以下事項:㈠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㈡陳報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記載訴之聲明。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將請求數額依附件所示規定計算裁判費繳納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瀚章附件: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