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943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玟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
二、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原因事實欄之記載與票載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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