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24號聲請人泰德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廣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宏胤實業有限│第一商業銀│99年9月5日│193,410元│XA-0000000│││公司 李素鵬 │行松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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